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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共同举行四川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37号),对我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为保证社会公众、民办学校,及时、准确了解我省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方面的政策精神。今日上午10点,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
省委教育工委委员、教育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崔昌宏发布相关情况,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处长贾贵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副处长刘云、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副处长唐磊、省教育厅财务管理处副处长蒲俊梅,省教育厅组织干部处副处长谢亮冯出席发布会。省教育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张澜涛主持发布会。
 

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崔昌宏:

日前,省政府正式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我省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战略举措,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下面,我向大家通报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省民办教育基本情况;二是《实施意见》的政策创新点;三是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工作安排。

一、我省民办教育基本情况

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基本形成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类型全。目前,全省有民办普通高校41所,民办普通高中126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88所,民办普通初中176所,民办普通小学205所,民办幼儿园10602所,另有在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的有证有照的各类培训机构4525所。涵盖了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教育培训各个领域。二是规模大。目前,全省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共 11338所,排名全国第五位;在校学生 282.55 万人,排名全国第三位。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有教职工 25.8 万人。三是占比高。除义务教育阶段外,其他层次类型的民办教育在校生占比都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民办普通本专科在校生41.9万人(其中本科18.95万人,专科22.95万人),占全省普通本专科学生的27.94%;民办普通高中在校生13万人,占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的9.2%;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24.7万人,占全省中职在校生的28.73%;民办普通初中在校生24.93万人,占全省普通初中在校生的10.01%;民办普通小学在校生27.04万人,占全省普通小学在校生的4.9%;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150.98万人,占全省在园幼儿数的57.51%。民办教育在推动我省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增加教育资源供给、提供教育多样化选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政策创新点

我省《实施意见》共八部分37条,主要内容和创新点包括。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遵循国务院五条基本原则基础上提出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公益导向、分类管理、综合施策、规范办学、创新驱动、内涵发展”基本原则,突出强调规范办学、内涵发展。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明确了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增加了政治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根据省委文件精神,对民办学校党组织构成和职责进行了完善。明确了民办学校党组织的建设和职责。提出加强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结合我省多民族省份实际,强调了教育与宗教分离的要求。

(三)创新体制机制。一是有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明确了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分类登记申请的时间和完成登记的时间,规定“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现有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强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二是建立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区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三是扩大准入条件和范围,在落实国家非禁即入原则的基础上,细化准入范围、明确鼓励方向,同时创新地把“社会力量进入教育服务领域,合作开展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大中专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供青少年校外社会实践服务”纳入鼓励范围。四是拓宽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五是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明确了“现有学校”(特指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退出的补偿、奖励程序。针对我省原有设置在农村的民办学校,为普及义务教育做出了贡献,但随着城镇化等原因办学困难,且没有明显获利的实际,提出“县级人民政府要针对在农村举办的现有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特殊性制定相应政策,在其终止时,对未取得合理回报的举办者考虑其办学实绩可给予奖励”。

(四)健全扶持制度。在财政扶持政策方面,提出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同时将我省目前实施的有关税费支持政策纳入文件。在用地政策方面,强调“把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统筹安排民办学校用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用地优惠政策,人民政府应当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在收费政策方面,制定了按民办学校类型实行分类收费的办法,明确了分级管理的体制。在保障依法资助办学方面,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在保障教育者合法权益方面,落实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细化了学生资助和奖励的要求,强调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五)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强调了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规定。在总结前期民办学校治理结构改革试点成果基础上,细化了理顺民办学校内部治理中的几对关系。二是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参照教育部25号令,对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提出了时间要求。三是创新地提出了完善办学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要求民办学校要设置风险处置专项资金会计科目,并将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风险处置专项资金归学校所有,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四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针对我省民办学校管理实践的突出问题,强调了在办学标准、建校征地审批、入学招生、学籍管理等方面要求。五是落实安全工作责任。根据我省民办学校基建管理实践,明确了学校基建需要重点落实的政策要求。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此章为我省创新。内涵发展关键靠人才。《实施意见》对有关教师管理和发展、权益保护等要求进行了集中表述,突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一是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强调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争做“四有”好教师,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的要求。二是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要求各地应将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纳入有关规划并落实相关待遇。三是完善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强调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年金制度和其他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要依法保障教职工带薪休假的权利。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四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一是明确民办学校办学定位。二是结合教育发展新要求,我省新增加了提升民办学校信息化水平、支持民办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内容。三是培育优质教育资源,提出了支持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民办高校积极探索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一流专业建设。

(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健全部门协调机制。明确了我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我省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推进放管服改革,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教师培训和管理等工作;推进改革试点,加强宣传引导。

三、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工作安排

围绕《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文件的宣传解读培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领会、准确理解把握国家新法新政和我省《实施意见》的内涵,通过多方式、多途径开展政策宣传,积极推动做好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培训工作。我们将组织培训推进会,对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进行政策解读与研讨。各市(州)要对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组织开展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二是加快研制配套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加快研制相关配套政策,健全完善制度体系,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是加强分类管理改革工作的指导。推动各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推进《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切实保障措施落地。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确保我省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最后,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充分发挥各自特色优势,配合协助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同时恳请大家加大对民办教育宣传报道力度,共同营造让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新华社四川分社、四川新闻网、教育导报、华西都市报等媒体记者在现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提问。

1.新华社四川分社记者提问: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副处长唐磊答记者问: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重要举措。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国务院随后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抓紧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有关部委联合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了民办教育发展的顶层设计,为地方制定配套政策提供了参考、提出了更为明晰的要求。

为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我省各相关部门在充分贯彻国家政策精神的基础上,以上位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结合四川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广泛深入征求各方意见,制订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四川落实中央精神,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战略举措,对于确保民办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办学行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服务四川社会和经济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

2.四川新闻网记者提问:《实施意见》中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体现在哪些方面?

省教育厅组干处副处长谢亮冯答记者问:

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是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根本保证。《实施意见》着重强调了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二是民办学校要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工作

三是民办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选配与任免,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3.教育导报记者提问:《实施意见》在推进民办学校收费改革方面有何规定?

省教育厅财务处副处长蒲俊梅答记者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价格改革的要求,《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制定。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学校制定和调整学费标准时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实行事前告知和常态公示,保障学生权益。完善民办学校收费公示和退费管理等制度,健全民办学校收费监管机制。

4.成都电视台记者提问:我省人社部门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方面有哪些举措成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副处长刘云答记者问:

按照职责分工,人社部门主要负责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工作。近年来,我们立足业务职能,多措并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一是报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高素质产业大军的意见》,鼓励社会力量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及市场需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师资力量培养、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成果等方面,依法享受与公办职业培训机构同等政策支持,对办学质量高的,各地财政以安排项目方式给予扶持,强化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政策支撑。

二是在全国率先将高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市(州),加大民办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力度,截至目前,全省共建有民办技工院校22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达到1380个,成为全省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力量。

三是支持民办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创建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截至目前,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7个和技能大师工作室19个,累计给予2690万元经费补助,不断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动力活力。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加大对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配合教育部门推动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5.华西都市报记者:《实施意见》对于现有民办学校分类选择过渡期是如何规定的?针对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决定到法律正式实施期间设立的民办学校,能否进行分类选择?

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处长贾贵洲答记者问:

针对现有民办学校过渡期问题,我们主要采取分类过渡的办法,《实施意见》明确: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2020年9月1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学校不得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2021年9月1日前完成相关手续。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中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3年9月1日前完成登记手续;其他学校应当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登记手续。针对我省在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之间新审批设立的部分民办学校,为维护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规定在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现有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给予一次选择的权利。

 

此次发布会共有新华社四川分社、光明日报四川站、四川日报、四川电视台、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四川教育电视台、四川教育网、教育导报等20余家中央、省市主要新闻媒体参加。

责任编辑:giswjh  文章来源:四川教育网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10/25 9: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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