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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若干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工作,省政府20171218日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8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使《实施意见》有效落实,切实加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工作,提高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水平,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基本情况

(一)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近几年来,云南民办教育获得长足进步,规模稳定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实力不断增强,特色日益显现,在推动教育改革、拓宽投入渠道、增强教育活力、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现代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发展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完善鼓励扶持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充分激发民办教育的优势和活力,促进民办教育优质特色发展,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民办教育。

(二)我省民办教育面临的形势

由于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原因,云南民办教育发展仍面临不少制约发展的问题和困难,特别是一些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不充分,法人属性、产权归属不清,内部治理体系不健全,办学行为不规范,办学水平不高,教师队伍不稳定等,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全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加快发展。

(三)《实施意见》出台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精神,推动我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加快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出台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列为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重大改革事项。按照陈豪书记、高峰副省长重要批示要求,省教育厅认真学习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商请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细化政策措施并取得共识,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经2017年第29次省委高校工委会议省教育厅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对《实施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省法制办进行了审核,报请阮成发省长审批同意后提交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20171127日,省委书记、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陈豪主持召开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意见》,随后由省政府正式印发实施。

二、《实施意见》主要框架

按照国务院《若干意见》要求,围绕推进我省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支持政策与保障措施,共7个部分30条。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共2条。第二部分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共2条。第三部分是积极稳妥推进分类管理改革,共5条。第四部分是创新支持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共9条。第五部分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办学水平,共7条。第六部分是简政放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共3条。第七部分是上下联动,推动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共3条。

三、《实施意见》主要特点

(一)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实施意见》在“指导思想”中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大提出的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现代化也写入了《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中。在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方面提出: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十九大提出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部署要求,在《实施意见》中得到了全面体现。

(二)结合云南实际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精神

对国务院《若干意见》确定的每一项重大工作,主要是民办学校党的建设、体制机制创新、政策扶持、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等,《实施意见》都结合云南实际,做了相应部署安排。有些措施是在总结我省一些好的做法基础上进行提升推广,如在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完善向民办高校选派党委书记(督导专员)制度,建立健全各州市向当地民办学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督导专员)、党建工作指导员等制度。有些措施目前多数省还没有实施,比如在收费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立足云南实际设定工作时间表、路线图,如提出:20161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设置过渡期,到2021117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登记,过渡期内暂未进行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登记的民办学校要尽快完成登记准备工作。

(三)把握改革发展工作重点

一是积极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把民办学校分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差别化扶持和管理,这是全国也是云南民办教育未来几年改革要面对的挑战性问题。与国务院《若干意见》有所不同,《实施意见》专门用一个完整的部分作出具体规定,提出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推进分类管理改革,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并提出了差别化扶持政策和明确规定。二是以分类管理改革为突破口,以政策支持为重要手段,推动民办教育更好更快发展。《实施意见》在办学准入、多渠道筹资、财政扶持、学生资助、税费优惠、教育用地、学费收取、学校和举办者及师生权益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鼓励支持政策。通过采取多种有力举措,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引导更多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四、《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一是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等精神,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完善向民办高校选派党委书记(督导专员)制度,建立健全各州市向当地民办学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督导专员)、党建工作指导员等制度,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和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的重要条件和督查、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民办学校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二是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指导督促民办学校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水平;推动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机构,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推进民办高校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打通其职业发展和专业晋升通道;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

(二)积极稳妥推进分类管理改革。一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在推进分类管理改革中,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二是建立完善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各地、有关部门要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定差别化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三是实施分类登记。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开展分类登记;民办学校一经完成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登记,无特殊情况在学校1个办学周期内不得变更登记;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有关税费后继续办学,各地、有关部门在开展有关税费收缴等工作时,要注重保护和激发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201611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设置过渡期,到2021117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登记,过渡期内暂未进行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登记的民办学校要尽快完成登记准备工作;自2016117日始至20179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尽快进行分类登记;201791日及之后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批准设立时要明确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类型。四是健全学校退出机制。201611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在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2016117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办学效益以及有利于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教育领域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三)创新支持方式,加大支持力度。一是调整办学准入管理。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重新梳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准入负面清单,实行照单监管。二是拓展筹资渠道,推进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创新教育投融资体制机制,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参加学校项目建设。三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财政通过既有资金渠道,支持全省民办教育更好更快发展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力度。四是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照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伙食价格补贴、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五是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六是落实民办教育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教育科研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照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其校舍及附属性设施建设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其举办者或出资人将所拥有的土地以原值过户到学校名下时,按照国家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规定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供地。七是实行收费自主定价政策。民办学校收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有关政策,实行自主定价。八是保障依法自主办学。2017年起,民办普通高中可面向所在州市外的本省其他地区招生,各地、有关部门要在此基础上,加强研究探索,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有序推进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九是保障学校和举办者及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益,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要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可按照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民办学校承担,个人缴费由学校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派公办教师等机制;民办学校教师可参加公办学校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经录用,其符合有关规定的工龄和教龄可连续计算;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四)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办学水平。一是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全省建设一批高水平民办职业院校和高水平专业;支持有条件的独立学院转设为应用型民办普通本科院校、条件成熟的民办本科院校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二是完善学校法人治理。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要将依法开展章程和董事会(理事会)建设等作为审批的重要条件;已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到2020年全面依法完善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理事会);民办学校实行监事会或监事制度,其中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要设立监事会,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设立12名监事,监事会或监事中应当有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三是完善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已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到2020年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明确产权关系,完善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四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对学校的融资、招生、宣传、学籍、收费、证书颁发、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进行重点监管。五是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民办学校安全监管工作。六是提高教师队伍水平。各地、有关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教师同安排、同要求、同待遇的师资培训;对已与民办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聘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由学校自主设岗,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评审和聘任。七是培育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支持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和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打造一批具有区域乃至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鼓励品牌民办学校到省外办学;各地要创新政策措施,吸引更多办学规范、质量高、声誉好的省外学校到当地办学,带动当地民办教育发展。

(五)简政放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一是改进政府监管方式。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减少事前审批,精简审批环节,规范完善办事指南,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加强监管机制建设。各地要根据当地民办教育发展需要,加强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加强检查结果运用;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三是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对有关行业组织进行规范化管理。

(六)上下联动,推动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一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省级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等部门参加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我省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务院和我省发展民办教育的部署要求,尽快提出细化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政策措施的落实。二是上下联动推进改革发展。各地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进一步做好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抓紧制定出台并实施好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推进落实情况将作为省人民政府考核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三是营造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国家民办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营造全社会共同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注:《实施意见》主要内容中加粗部分为结合云南实际提出的要求或创新性举措)

责任编辑:giswjh  文章来源:云南教育网  更新时间:2018/3/12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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