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民办高校重点特色专业质量提升计划的通知
川教函〔2015〕211号
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为提高我省民办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切实增强民办高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经研究,决定实施四川民办普通高等学校“重点特色专业质量提升计划”(简称“质量提升计划”)。
一、总体目标
实施“质量提升计划”,通过学校统筹各方面资源,对重点特色专业进行集中投入、重点建设,进一步巩固学科建设成果,突出专业特色优势,在“十三五”期内建成一批质量优良、特色鲜明、适应产业转型发展和地方社会经济建设需要的特色品牌专业,推动我省民办普通高校科学定位、强化内涵、特色发展,全面提升民办高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四川省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两化”互动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实施原则
各高校要紧密围绕四川省“7+3”主导产业、“五大新型先导性服务业”和“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发展需求,坚持“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的原则,科学编制重点特色专业发展规划,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在教学课程改革、实践教学体系完善、资源平台建设等领域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充分发挥重点特色专业示范带动作用。原则上每所本科高校遴选3至4个专业,高职院校遴选2至3个专业进行重点建设。
三、建设内容
(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并建立高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培养人才的机制,推动企业参与专业培养目标制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设置、培养过程实施、培养质量评价等人才培养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升民办院校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围绕专业核心课程群,建立科学的教师培养、聘任、考核机制,有计划选送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挂职,聘请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技术人员到校担任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优化“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形成交流培训、合作讲学、兼职任教等形式多样的专业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
(三)实施专业课程改革。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课程设置,更新完善教学内容,校企合作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建设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核心课程群。
(四)推动课堂教学改革。紧跟行业先进技术,积极开展教学方法改革,推动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激励学生自主学习,训练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探索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办法和机制,建立健全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为教学质量稳步提升提供有力保障。
(五)完善实践教学体系。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重构实践教学体系,提高专业实践教学的学分(学时)比重;改革实践教学内容,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和实践教学基地平台建设,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四、资金筹措
“质量提升计划”经费以学校投入为主,省级财政给予奖补。民办高校举办者要积极增加投入,努力提高学校的财力保障水平。高校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要按照“分轻重缓急,有保有压”的原则,努力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确保学校年度建设项目所需经费。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学校“质量提升计划”的项目规划、实施及效益情况,按照“扶优促优”的原则给予适当奖励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质量提升计划”是坚持育人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需要,是促进民办高校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机遇,是增强核心竞争力、建设高水平民办大学的必然选择。各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切实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作为民办高校生存发展的基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项目规划、实施、监督与评价等各项工作。
(二)突出规划引导。各校要按照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科学确定特色优势专业。在此基础上,及时组织力量认真编制“质量提升计划”的建设规划。建设规划应对分专业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效果、实施方案等进行充分地论证,提出既体现导向性、预期性的目标,又具约束性、能检查和可评估的目标;要明确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建设内容;应落实可操作性的具体保障措施。根据建设规划应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
(三)强化监督管理。“质量提升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各高校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要认真贯彻国家财经制度,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各项规定,确保资金安全有效。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评审,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对计划实施以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作为下年度省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质量提升计划”项目从2015年起实施,“十三五”期内完成。各高校2015年5月22日前将“质量提升计划”实施规划和2015年实施计划报省教育厅。以后每年应于10月底前报送下年度实施计划,同时可按照《四川省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14〕265号)向省教育 厅、省财政厅提出省级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申请。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4月17日
责任编辑:giswjh 文章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更新时间:2015/7/6 9: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