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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川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按照民主制度的“代表、协调、服务、维权、管理”十字方针,团结全省一切热心民办教育的力量,开展民办教育研究、行业自律、行业维权及其他行业服务活动,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创新,促进四川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四川省教育厅。本会接受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6号,邮政编码:6100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宣传民办教育的意义和作用,促进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事业;

(二)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对民办教育的发展建言献策,承担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上级组织委托的任务;

(三)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四)制定行业公约,增强民办教育行业的内部监督和自律;

(五)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研究,制定科研计划,组织科研项目的评审、组织优秀论文及科研成果的评选和奖励,组织学术活动和交流,推广科研成果和经验,

(六)为政府、民办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提供有关民办教育发展的咨询服务;

(七)组织开展民办教育的培训、省内外交流与合作活动;

(八)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民办教育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接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关心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参与民办教育科学研究或民办教育实践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秘书处审查申请资格;

(三)报常务理事会备案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发展,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提供推荐有关学术论文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六、七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副会长单位代表应为所代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超过二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527日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 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

20165

责任编辑:giswjh  文章来源: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  更新时间:2018/4/28 14: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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