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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会费征收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协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精神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利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会员会费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会员会费每年200元;
2.理事单位会费每年5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每年1000元;
4.副会长及以上单位会费每年6000元。
鉴于本会为自筹经费性质的行业协会,本会会员可以以捐赠等多种形式支持协会工作。
第四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会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账户名称: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一支行人民西路分理处;账号:51001416140051500650。也可直接持支票和现金到协会秘书处交纳。款到后协会将及时开具正式发票。
第五条 本会第二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原则上会员一次交齐五年会费。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缓交或减免。
第六条 会员交纳的会费,是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按期足额交纳会费是协会会员应尽的义务。
会员交纳会费确有困难,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本会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依照本会章程可以酌情减免会费。
第七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主要包括:
1.正常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
2.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等经费;
3.为会员提供服务、学习资料和培训的经费;
4.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交流的经费;
5.开展科学研究和信息宣传的经费;
6.经会长会议批准的其他必要经费。
第八条 协会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会费收支情况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按规定接受有关单位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需提交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6年5月27日起开始实施。
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
2016年5月26日
责任编辑:giswjh 文章来源: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 更新时间:2016/12/22 15: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