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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积极促进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保证各专业委员会依法办会的权益,为加强各专业委员会与省协会的联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按教育类别、层次及相关专项工作的合理划分、协调、统筹,相关会员单位在自愿、民主的基础上组建专业委员会。

二、经过民主协商推选组建的专业委员会领导班子和拟定的工作职责,应报省协会,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省协会在向教育厅征求意见,并报省民政厅备案,下发正式批准书(以前未按此办法申报批准的应补办相关手续)。

三、为保证专业委员会的正常运转,专委会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经会员单位的一致同意,可以依据专项活动的需要,收取一定的活动经费或会务费。更提倡面向社会和会员单位争取赞助。

四、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自主办会权,各专委会应从实际出发,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诉求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在向省协会上报了年度工作计划后,一般可不必每次再上报具体计划。但重大活动,特别是涉及国外、民族、宗教、省外,以及面向社会开展的有经济收益的活动,除按国家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取得批准外,还应向省协会通报,必要时也应取得省协会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本管理办法经2012年3月23日省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责任编辑:giswjh  文章来源: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  更新时间:2012/3/13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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