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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是经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批准,报四川省民政厅备案,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下设的专业性分会。

2、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在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领导下开展活动,执行《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3、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大力开展民办高等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提高四川省民办高等院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四川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4、为增进校际信息交流与沟通服务,总结有关四川省民办高等教育的教育理念、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办学特色等方面的经验并积极推广。

5、为四川省民办高等院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者、工作者,在学习国家和地方有关民办高等教育法规政策、师资队伍建设、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开展培训,提供服务。

6、组织四川省民办高等院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及有关人员开展国内、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

7、开展四川省民办高等教育的调查和研究活动,力求在学校制度创新,吸纳公共财政和社会资金投入民办高等院校的校园建设、文化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校企结合、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有所创新。

8、为维护四川省民办高等院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做好依法维权和加强自律管理服务。

9、充分发挥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及时将民办高等院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在改革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向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和有关教育部门及社会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

10、在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网站下设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信息专栏;编发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简报、通讯、论著等,加强信息交流和宣传报道工作。适时为各校的招生、就业、人才引进等提供服务。

11、宣传、推广、表彰四川省民办高等院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工作者中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

12、在职责范围内为四川省民办高等院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其它服务。

13、承担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责任编辑:giswjh  文章来源: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1/5/13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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