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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财政须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提供资助 ——基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视角
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是对高等教育办学成本筹措和配置的一系列思想观点的系统总结和概括。高等教育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进步的不可或缺的公共产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天然肩负着向社会提供这种稀缺公共品的重任,自觉履行社会公共职能,政府应与其共同分担办学成本。
一、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意涵
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是由美国教育经济学家布鲁斯·约翰斯通提出的。该理论认为,高等教育的各种成本应由政府或者说纳税人、学生家长、学生本人、私人或社会事业捐赠者共同承担。此后,各国高校制定的相关学杂费收支政策、制度都以此作为重要的理论依据。事实上,高等教育成本由高等教育主体中的各受益者进行合理分担,即受益者根据各自收益情况及支付能力对高等教育成本进行补偿。萨缪尔森于1954年提出的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全部社会产品和服务可分为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三种,其中公共产品应由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应由政府与相关受益者共同提供,私人产品应由受益者提供。而高等教育产品作为介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效应,尤其在推动社会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准、缩小人民群众贫富差距、增进社会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均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该产品显然应由政府和相关受益者提供。这也为政府分担高等教育成本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和现实基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此理论为依据化解其高等教育经费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并建立了多元化的教育投入机制,美国、英国、俄罗斯、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家也都以此理论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相关高等教育学杂费收支政策和制度并付诸实践。
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向社会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和产品
传统教育观认为教育是人社会化的途径,其意义在于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来维持既有的社会结构和秩序,教育的文化性质和政治意义决定了教育应是一项国家事业,是一项公共性的支出和福利性的消费。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更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国家事业,是一项福利性的教育制度安排,它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是一种准公共产品,也是一种有投资、有收益的产品,可满足政府、学生、纳税人、企业、家庭、高等学校等多个主体的需求,最大的受益者是政府。因此,政府理应成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成本分担的主体,其他学生、家长、企业和社会相关人士等受益者也应共同承担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提供服务和产品产生的成本。
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的核心思想是谁受益、谁付费。也就是说,由受益者向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和产品的高等教育机构购买,由高等教育的受益者共同分担办学成本,该受益者应该包括学生及家长、政府、企业、社会及高校等。政府是高等教育的消费主体,也是受益主体,理应是成本分担主体,需对其提供公共财政资助,即向高等教育供给者付费。高等 教 育 成本分担是指高等教育成本完全或几乎完全由政府或纳税人负担转向至少部分依靠家长和学生负担,他们以学费的形式补偿部分教学成本,或支付使用费以补偿由政府或大学提供的住宿费和膳食费,这是因为家长和学生也是在消费高等教育,从高等教育中受益。关于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的理解,至少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按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逻辑,受益者需付费,那么,高等教育作为一种有投资、有收益的教育服务和产品,可不同程度地满足国家、政府、受教育者、纳税人、企业、家庭、高校等多个主体的需求,他们是真正的受益者,而最大的受益者还是国家和政府。另一方面,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其成本应由政府和相关受益者共同分担。事实上,国家、政府、受教育者、纳税人、企业、家庭、高校等主体已从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中获益,应共同分担相应的成本。高等教育的成本也必须由这些受益者分担,依据在于经济学中有关“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其实践逻辑又在于利益获得和能力支付两方面的考量。从具体利益获得的角度,无论是谁,也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只要从教育中获得好处和利益就应该为教育付费。一般情况下,根据获得利益和好处的多少来决定其付费的多少,显然,获得的好处和利益越多,付费自然就越多;反之,付费就越少。再从能力支付的角度看,对教育的付费,应该按其能力的大小决定其付费的多少,即从教育中获得的能力越强,付费就应该越多;反之,付费就越少。再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分析,一般情况下,能力比较强的人,接受的教育相对较多,善于把所学的知识才能转化为财富,从社会获得的财富就会越多,尤其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更为明显,故越富有的人分担的教育成本就应该越多,反之则越少,这在理论上也是较为公平的。因此,对于政府、学生、家长、企业和个人等教育受益者在承担相应教育成本时取决于各自的能力和收益。
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向社会提供高等教育产品和服务,政府是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最大的受益者,应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中承担较大的份额;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生及家长是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直接受益者,社会和高校也是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相关受益者,理应负有共同分担其教育成本的义务。通常,我国的高等教育成本是根据“利益获得,能力支付”的原则实行成本分担。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是向社会提供高等教育产品和服务的一个重要高等教育机构,实行政府分担部分教育成本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公平,促进高等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为更多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助推社会公平。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提供公共财政资助就是与其共同承担高等教育成本,也是为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配一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使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接受教育的学生能够获得的公共教育资源份额有所增加,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也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的公平,让更多低收入阶层的孩子有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可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经费获得政府公共财政资助,并实行教育成本分担有助于促进教育公平。
三、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向社会提供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向社会提供的高等教育服务和产品是准公产品,受者是政府、纳税人、学生、家长、个人和企业等主体,其高等教育成本可以看成来自四大部分:政府、纳税人、学生及家长、个人和企业等。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是具有正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实行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成本各受益者共同分担,可以增加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经费来源,扩大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规模,为更多的人提供符合需求的高等教育服务和产品,让更多的人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有助于受教育者综合素养的提升,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若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过分依赖学费,由于家庭经济支付能力有限,会限制入学规模,使很多人难以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就其本质而言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不可分性和受益的不完全排他性,也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共同的属性。一般来说,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提供的是一种高等教育服务或产品,受教育者获得的教育服务或产品会促使其知识及能力的增进、品德修养的提升和自身人力资本的形成,这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直接产出。它可以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这是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效应的体现。因此,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教育成本应该由政府公共财政和受教育者及其他有关受益者共同分担。如果完全由政府公共财政承担,则会形成对其他纳税人的不公;若完全由社会力量提供将可能导致办学经费的不足和学生学杂费的高昂,最终导致更大的不均衡,政府有必要就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成本进行一定的分担。所以,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决定了政府应该成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成本的主要分担者。
根据教育成本受益者分担理论,政府作为国家与公共利益的代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应将公共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以财政资助的方式拨付给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同时,政府对其提供资助还可以有效鼓励和助推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进一步强化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政府公共财政提供必要的资助,会由此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产生的收益分为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两者是相关的、一致的,也就说,社收益随着个人收益的增多而增多。就我国而言,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为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增强综合国力等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从受益的程度来看,政府是最大的受益者,理应承担较大成本分担份额。政府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担教育成本,可以为其减轻办学经费的压力,集中精力发展教育;有利于降低学校的收费标准,减轻学生及其家长的经济负担,促进高等教育的公平和机会的均等;同时,还有利于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总之,无论从经济学的相关利益获得原则和能力支付原则,还是从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属性而言,政府都是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主体,理应为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分担一定的办学成本。
四、政府公共财政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提供资助的必要性
毋庸讳言,政府始终是高等教育需求的主体。政府对高等教育既有量的需求,又有多样化的需求,致使我国公办高等教育面临巨大的供给压力。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因自身的特色,提供了与公办高校不一样的教育产品和服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社会对高等教育的不同需求,获得了其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空间,同时也为整个高等教育焕发了新的生机和活力。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在本质上是公益性事业,提供的是准公共产品,不仅学生及其家庭受益,政府和社会更是受益,这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社会的和谐。目前,无论是经费来源多元化的美国,或是进行市场化改革的澳大利亚以及一贯重视政府责任的欧洲国家,还有实行高收费的韩国、日本等,都对其私立高等教育提供较多的公共财政资助,努力承担政府应尽的责任。我国政府也应顺应时代潮流,对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提供适当的公共财政政策资助。
政府公共财政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提供资助应作为一定的政策和制度加以贯彻落实,并形成长效机制。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充分利用民间社会力量和资金,历经20余年的建设与发展,规模日益壮大,成效日益明显,现已成为新时期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政府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中的财政压力,扩大了高等教育机会和产品以及服务的供给,满足了社会大众与日俱增的高等教育多元化、多样化的需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强调了政府对民办教育大力支持的态度,并明确提出了“健全供给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 的必要性。一言以蔽之,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提供财政资助,可以有效激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非营利性教育办学,充分吸纳社会资源,缓解政府教育财政经费的压力;可以有效控制和降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收费标准,减轻学生家庭的消费压力,实现高等教育的公平;可以改变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财务特质,促进其财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可以改变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经费的短缺,提升其办学质量和层次;可以推进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制度创新,充分发挥其灵活多样、开放合作的办学优势,形成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多样化、现代化、科学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格局,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高等教育服务和产品,满足社会多样化、多元化的高等教育需求。政府应有效利用公共财政资助等相关经济手段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加强监督管理,引导其朝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使其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高等教育服务和产品。
责任编辑:giswjh 文章来源:七方教育 更新时间:2017/3/20 11: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