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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修改应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在笔者看来,暂未交付表决的民促法修订草案二审意见稿存在一定漏洞,可能会带来以下后果:

分类管理如果只简单将现有民办学校分为营利和非营利,不考虑中国民办学校的现状,不根据中国国情因势利导,投资方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合理保护,可能会造成政策性恐慌,甚至出现新法实施后投资方大量退出、转移资产,还会造成学校不稳定,甚至引发大量社会问题。这不利于新的社会资金进入教育,更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

草案没有对投资方退出的学校尤其是学历教育学校的退出机制、退出的善后处理办法研究透彻,缺乏完善清晰的政策配套。如投资方退出后,学校由谁接办;还有就是如果学校资金出现短缺,难以为继,谁来承担筹集资金。如果是政府,即将民办变成了公办,这与民促法本意相悖;若是其他社会资金,但中国现阶段没有太多的人以捐资方式来投入办学,所以,学校退出问题处理不好,学生和家长都会有意见,可能会引发社会问题。

针对此,笔者建议:首先,民办教育作为公益性事业,不宜用“营利”和“非营利”来分类和定义,可延续“取得合理回报”和“不取得合理回报”来分类和定义,或者采用其他的符合教育特性的用语和名称来分类和定义。营利与非营利的分类将教育混同于企业,即便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也没有用“营利企业”来定义;如果一定要分为“营利”和“非营利”两类,建议采用其他的符合教育特性的用语和名词来分类和定义。同时,也不宜用营利与非营利概念,简单把学校分为营利和不营利,会造成思想的混乱,误导公众将民办教育视为企业,忽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质。“营利”的概念尤其不适合全日制学历教育,营利主要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教育是公益性事业,不是追求利益最大化。

其次,分类不能简单一分为二,还应有其他选择。分类管理应立足于中国国情,若一定要分为营利与非营利学校,可将非营利学校分为三种:捐资举办、出资举办不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举办取得合理回报。对于出资办学的,国家应依法保障出资者的合法权益,捐资是一种慈善行为,出资不等于捐资,也不能强制将出资变为捐资,法律应保障出资方拥有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保障出资方拥有对产权进行处置等权利。对不同类型的学校采取不同的政策,引导和规范现有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选择非营利性质。而营利性学校作为公益性事业,税收等应该比企业享有更优惠的税率,尤其是企业所得税至少减半征收。

最后,修法应该在确保民办教育稳定发展的前提下,更多考虑如何有利于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兴办教育,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地发展。分类管理事关重大,切忌草率行事,一定要三思而行,必须进一步做大量的调研、论证,特别是对法律实施后的风险评估,以及对分类选择的配套实施细则的明确,要让促进法真正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作者系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副院长、四川省教育学会经济专委会常务理事)

责任编辑:giswjh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6/3/7 10: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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