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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科研工作,推进民办教育科研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体现协会的基本功能,发挥协会在促进科研调研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四川省民办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的科研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深入研究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理论与实际问题,充分发挥教育科研理论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指导、探索、促进和决策咨询作用,推动我省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建设民办教育强省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应当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本地区、本学科领域的实际相符合,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提倡前瞻性、创新性、有效性,体现课题的社会价值;
3.有利于调动我省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以体现课题研究的群众性。
第四条 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发布的年度科研课题指南,向全省择优立项,接受来自全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管理者和广大教师申报课题。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科研管理工作,在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领导下,在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协调下,由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学术委员会牵头,四川省民办教育研究中心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并发布年度课题指南,组织课题申报、立项评审、资助经费划拨、学术咨询、课题成果鉴定、成果评奖颁证并向省社科联推荐参加省政府哲社研究的立项和成果评审、成果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 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学术委员会是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科研工作的管理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和地区分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在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学术委员会指导下,自主开展相应的科研工作。各专委会和地区分会根据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下达的名额,向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推荐优秀课题申报和优秀成果评奖。
第七条 组建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组成由民主推荐,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批准。其成员从我省民办教育不同类别,不同层次教育机构中对民办教育有研究、客观公正、热心公益、能参与相关工作的人员中产生,由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选聘,聘期五年。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我省民办教育协会各会员单位申报的科研课题立项评审、开题推进、鉴定结题、成果推广、评奖颁奖等工作;组织开展民办教育专题科研活动和学术咨询活动。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科研课题指南和申报公告每年发布一次。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评审在申报截止日后三个月内进行。
第九条 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科研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由申报者根据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自主选择。
第十条 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除个别委托的重大课题外,一般均为自筹经费。申报课题一经批准,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将正式下发立项批准书。
第十一条 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较为丰富的民办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2.能够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和筹措研究经费;
3.能够切实承担起调查、研究、组织和指导课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每一申报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民办教育科研课题,已负责承担的民办教育科研课题未结题者,一律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程序:
1.参考课题指南,以所在学校、地区或民办教育实践中遇到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有调查研究价值的选题,按要求填写《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书》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专委会、地区分会对课题申请人的个人条件和课题研究条件审核同意(并承诺条件和经费保证)后,再向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推荐,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各专委会汇总上报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学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 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立项评审,通过后即正式下发立项通知书,研究工作即可正式开题启动。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学术委员会负责课题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鉴定结题的管理工作。课题承担单位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不定期抽查等。课题负责人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课题立项批准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每一课题的研究周期最短为一年,最长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
1.课题申报时须说明研究经费来源;
2.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单位有关规定;
3. 原则上每项申报课题应向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交一定的评审费;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学术委员会审批:
1.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2.变更课题名称或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3.改变成果最终形式;
4.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5.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6.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学术委员会撤销其课题:
  1.违反国家法律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无正当理由仍不能完成;
6. 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给所在单位和协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者;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二十条 已经通过鉴定结题的课题需要申请继续滚动研究者或在其他渠道立项并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课题,需要申请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科研课题者,可参照课题申请程序申请。
 
第五章 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如系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可视为结题,一般不必再进行成果鉴定。但应向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提交至少一份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如在其他地方获奖的还应附上获奖证书复印件。
个别课题不适宜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特别是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资助或委托的重大课题,原则上应接受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确需鉴定的成果必须准备的文件有:开题报告、研究工作(调研)报告、成果主件(如研究总结报告等)及必要的附件、课题申请书复印件、成果被教育行政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鉴定采取通讯或会议两种方式。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至5人,并设一名组长。鉴定专家一般从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学术委员会专家库中抽选,由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学术委员会指派,如课题组自聘,须提前一个月报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学术委员会批准。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重点课题结题鉴定专家由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学术委员会指派,所需费用原则上由课题组承担。
第二十三条 课题鉴定程序:
1.课题组向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学术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2.准备好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课题成果鉴定的必要文件,包括电子文稿和纸质文稿(一式5份);
3.收到同意进行结题的批复后,课题组聘请鉴定专家或接受指派的鉴定专家进行成果鉴定;
4.以会议方式鉴定者,课题组向鉴定专家组进行陈述、答辩,由专家组共同确定并由组长签署意见;以通讯方式鉴定者,课题组将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的电子文稿发送到鉴定专家的电子邮箱中,并电话告知以便确认。各专家将鉴定意见发送到组长电子邮箱中,并电话告知。组长综合多数人的意见签署鉴定意见,并将鉴定结题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结题验收。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学术委员会审定,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学术委员会向课题组颁发《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学术委员会每两年对已结题的成果进行评选,对优秀研究成果颁发获奖证书并向省社科联申报,争取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奖。同时择优向相关部门推荐、报送有关党政部门作为决策参考,组织多种形式的实验推广、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等,尽可能发挥成果的社会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
2016年9月15日
责任编辑:giswjh  文章来源: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  更新时间:2016/12/22 15: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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