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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Secondary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Special Council of SCANGE。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由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批准成立、由四川省各级各类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服务于全省各级各类中等民办教育职业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成为沟通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大力促进全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加强与国内外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强宣传,促进和加深社会各界对民办职业教育的认识和理解;团结全省各级各类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和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工作者,大力开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科学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工作。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定期向全省民办教育协会通报活动情况,并在省民办教育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办公地址:四川省德阳市黄河东路261号,邮政编码618000。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能

(一)宣传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意义和作用,促进社会各界关心、关注、帮助和支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

(二)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在全省民办教育协会的领导下,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教育厅的职业教育方针和政策,履行行业指导和行业管理的职能;

(三)制定行业公约,加强民办中等职业教育行业的自我监督和管理;

(四)沟通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向有关方面反映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科学研究,组织相关项目的论证和评估,组织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教学和科研成果的评审,推广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科学成果和先进经验;

(六)为政府、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提供有关民办教育发展的咨询服务;

(七)组织开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等的活动;

(八)提供符合本委员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的来源可以是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凡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中等职业教育以及相关工作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成为会员。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团体会员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专业委员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

(三)关心民办中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参与职业教育研究和民办教育研究实践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并报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委员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常务委员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是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二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由委员组成,秘书处为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讨论通过专业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

(四)讨论决定专业委员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需1/2以上会员出席方可作出决议;会员大会的决议需经过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会员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八名、秘书一名、常务委员若干名,经省民办教育协会同意并公布。专委会主任领导常务委员会工作。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大会的职权,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专业委员会章程并提交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二)确定会员大会召开的时间及议程,落实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批准吸收专委会常务委员;

(四)决定委员会内部工作机构设置;

(五)制定专委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分别就校企结合工作和国家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研究成果,提供各种资讯服务工作和培训工作,为专委会成员提供指导。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由主任进行召集,常务委员会需1/2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可作出决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需经过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常务委员同意方能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代表参加会议,对会议决议表示意见,代表委员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主任主持专业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实施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工作计划及其他议决事项,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常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协会或协会推荐的单位。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并对主任、副主任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任、副主任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权,由会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主任、副主任如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需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专委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设名誉主任、顾问等荣誉职务,人选由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专委会可吸收长期热心从事民办职业教育工作的省内外知名人士为“名誉会员”,并由主任签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经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

责任编辑:giswjh  文章来源: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委员   更新时间:2011/5/13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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