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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霄兵:民办教育是中国教育的支柱之一


中国教育已经形成了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民办教育不再是公办教育的补充和依附,也不再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民办教育将在中国教育发展过程中起到战略性作用。主要表现在:一,发展价值。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民办教育都占有相当比例,尤其民办学前教育已经成为学前教育的主要支撑。二,投入价值。民办教育的投入空前巨大,未来投入方向将体现在多样化、个性化、特殊化的专业和领域。三,体制机制优势。民办教育与市场联系紧密,不受人员、经费等条框束缚,有更大创造空间。四,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新的民促法实施后,将促进两类民办学校的资本集聚。营利性民办学校将打通融资渠道,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可以走捐资、捐赠渠道。通过资本积累,民办教育可以推动管理改革、教学创新,从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目前出现了一种现象,很多公办学校教师跳槽到民办学校。我认为,这些老师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有更广阔的天地发挥自己的活力和创造性,这体现了民办教育体制上的价值优势。随着新民促法的实施,这样的一种体制价值,以及各方面价值的优势,还会逐渐体现出来,比如说民办学校的收费可以完全按照市场调节收费等等。
目前新民促法实施条例正在制定,要做到地域性和统一性的结合,既要充分体现地域性,也要明确体现它的统一性,实施条例要着眼解决几个问题。
第一,充分反映国务院30条(《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扶持、优惠政策。民促法的实施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要按照它的要求制定。国务院30条不是法规性文件,所以新民促法实施条例要把30条的内容、原则、政策体现为法规、法条。
第二,各省提出的一些共同的原则性问题,比如,过渡期问题、优惠及补偿奖励问题,应当在实施条例里有明确的表述,这些问题需要教育部相关部门深入认真研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起草进入关键时刻,必须广泛听取民办学校举办人、民办学校管理者、实践者的意见。
第三,对于一些专属中央立法才能解决的问题,须做出尽可能明确的或者是导向性的规定。比如关于税收政策,30条里有一些原则性反映但没有法规效应。税法属于中央专属的立法权,各省没有权利。
总的来说,中国民办教育已经走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尤其是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要求“一校一策,一省一规”,这将给民办教育打开更多发展空间、政策空间、资本空间。

 

责任编辑:giswjh  文章来源:人民政协报  更新时间:2017/9/7 9: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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