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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民办学校国有资产清理工作的通知


 川教厅办函〔20153

各市州教育局、民办高校:

为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近年来各级政府对民办教育予以资助,相关民办学校形成了一定的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民办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及时组织开展国有资产自查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民办学校包括民办高校、民办中职学校、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等,其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应全部纳入自查清理范围。

二、工作要求

1. 民办学校国有资产清理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2.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制订出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国有资产清理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3. 各市州教育局负责组织本地民办学校开展国有资产清理工作(民办高校除外)。各市州教育局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国有资产清理工作的指导,做好自查情况汇总工作,及时摸清民办学校国有资产占有、管理使用及效益的总体情况。各市州教育局应于2015730日前向教育厅报送国有资产专项清理情况报告。各地已制定的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应一并上报。

4. 省教育厅负责民办高校国有资产清理工作。民办高校应于2015630日前向教育厅报送国有资产专项清理情况报告及《民办高校国有资产情况表》(见附件)。

5. 相关事宜请与教育厅财务管理处陈剩勇、吴成军联系,电话028-86117235

三、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完善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将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资产积累等分别登记建账;以此次国有资产清理为契机,理清学校资产的构成,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资产管理体系。

附件:民办高校国有资产情况表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122



责任编辑:giswjh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5/7/6 9: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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